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倒等危害人安全或者人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行威胁、恫吓,达到神上的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行奸淫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行威胁,既可以是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这个是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制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麻醉的方法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行奸(这两个是主要调查方向,暂时还不能完全确定);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夫行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行奸;造成或利用妇女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行奸;假冒治病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在实施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分析,心区别。
而轮奸罪属于奸罪的升级版,在符合上述况并有列形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奸妇女、奸淫幼女节恶劣的;
(二)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启动刑事程序立案调查环节自然也就说明了这里面的很多罪名跟指控都是有一定证据跟事实基础,某种程度上已经确定吴亦凡有罪,只是罪名的大小跟背后牵扯到的其他作案人跟相关势力是接来的调查重,这起案件牵扯很大。
这自然是早就有所准备,毕竟吴明轩这边可是已经准备至少
三年了,还有一些是早就准备好的鱼饵,吴明轩原本的一个打算就有让王大少通过这样的方式败名裂被直接去。
如果是提前得到风声逃到国外,那更简单了,什么时候那位前任大家去了,那他们一大家就会悄无声息的全遭遇意外,可惜计划赶不上变化,不过这样的结果貌似也不错。